安徽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3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理工大学校友会(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安徽理工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和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合作,为母校的发展,为增强校友间的友谊,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安徽理工大学舜耕楼(淮南市泰丰大街168号,邮编:232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建立校友档案;
(五)编辑校友通讯,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动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自1945年学校建校以来在我校工作或学习过的教职工和学生,校第一附属医院(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过的医务人员,合肥工业大学迁往我校的单位所属教职工和学生,在原山东洪山煤矿工业学校、原淮南煤矿学校、原华东煤炭医学专科学校、原淮南化学工程学校、原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教职工和学生均为我校校友。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或本会分会的校友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权益;
(五)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六)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将取消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校友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友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各地校友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学校研究确定。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会长会议研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
(一)学校根据已掌握的各地校友情况,在征求校友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理事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友代表、学校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二)理事会理事须经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即为当选。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通过常务理事会组成方案;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即为当选;
(四)通过通讯方式,了解、掌握学校校友会及各地校友分会工作开展的情况;
(五)对校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友分会会长,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方便校友会工作的有关方面的校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组成方案经理事会会议举手表决通过,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校友会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负责校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调整工作;
(三)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校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对校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决定校友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
(一)为加强对校友会的领导,设立校友会会长、副会长;
(二)会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三)副会长由学校领导和方便校友会工作的有关方面校友担任;
第二十四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校友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会长和会长会议职权:
(一)校友会会长职权:
1.主持校友会的工作;
2.对校友会的重要工作提出方案,供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3.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并负责组织实施;
4.签发校友会的文件、材料;
5.处理和决定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二)校友会会长会议职权:
会长会议参加的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校友会的重要工作;
2.讨论校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如遇校友会领导人员确需调整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调整建议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即为通过,并通报到每位理事;
4. 审议校友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校友会财务状况;
5. 指导各地校友分会工作。
(三)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校友资源在学校办学中的作用,设立校友会人才培养与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才培养与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方式,由校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校友会秘书处
(一)为便于校友会开展工作,设立校友会秘书处,作为校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校友会秘书处职责:
1.开展校友会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校内各相关单位校友工作;
3.负责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
4.完成会长和会长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
5.指导协调各地校友会的工作;
6.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与沟通,增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合作,为校友提供服务;
7.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8.处理校友会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母校资助、校友捐赠、社会赞助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校友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大会公布,接受监督。校友会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鼓励各地校友分会和校友个人在母校设立奖、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特困生;捐助学校建设项目,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资助的校友,学校将以一定方式予以永久记载。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设立专门帐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经费只能用于校友会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由学校按在职人员办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会议提出修改方案,提交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和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核准后即为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会议提出注销动议。
第四十五条 注销动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管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学校教育发展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0日安徽理工大学校友会第三届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